《關于推進盤山縣2022年“不能辦證”問題小區(qū)化解工作》政策解讀
一、背景
為貫徹落實省紀委監(jiān)委《遼寧省紀委監(jiān)委營商環(huán)境監(jiān)督行動方案》(遼紀發(fā)〔2022〕1號)和省自然資源廳《關于開展2022年“不能辦證”問題化解工作的通知》(遼辦證督發(fā)〔2022〕1號)文件精神,推進我縣2022年“不能辦證”問題化解工作落到實處。
二、目標任務
化解我縣2022年“不能辦證”問題。
三、主要內容
1.可納入范圍:權屬清晰無糾紛、形成群眾住用事實、國有建設用地上開發(fā)建設,不論建筑年代多久,群眾無過錯,均應納入范圍之內。
2.未納入范圍:權屬不清或存在司法糾紛的,抵押查封或涉法涉訴的、集體土地上開發(fā)建設的、存在亂占耕地、違反生態(tài)管控要求,購房人或轉移過程中相關權利人稅費未繳清等個人原因導致不符合辦證的、房屋正在建設尚未交付使用的、房屋雖已出售但形成“爛尾樓”的、公房未房改不屬于商品房的、尚未達到買賣合同約定辦證時限或另有約定的房屋等。
3.政策依據:根據遼寧省自然資源廳等13部門聯合下發(fā)《關于深入化解已售商品房不能辦理產權證問題的指導意見》(遼自然資發(fā)〔2022〕67號)文件精神。
方案提出了“不能辦證”問題是一項民生工作,各部門要增強政治意識和大局意識,加強協調和配合,按照一事一議、先易后難原則,分類制定處理方案,領導小組每月召開一次協調會,按照職責分工完成工作任務,保障群眾合法權益,解決群眾“不能辦證”問題。
原文:盤縣政辦發(fā)〔2022〕31號盤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盤山縣推進2022年“不能辦證”問題小區(qū)化解工作情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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